对政府假慈善之名的“以权谋捐”行为,不是恭请“进笼子”的问题, 而是要依法禁止,让它在笼里笼外一起消失掉。
“以权谋捐”可以休矣
徐永光 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理事长、中国基金会中心网理事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希望工程”创始人
今年两会前,一条《人大代表建议每人都征慈善税》的消息在网上广为传播。这条消息源自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周森2月27日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所发言论。原话是:“慈善立法什么概念?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就像现在纳税一样”,还透露“现在《慈善法律纲要》已经出来了,我参加过两次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如果顺利的话,本届一定完成”。
代表言之凿凿,不免引来了网民唏嘘一片,连《法制晚报》微博都顾不得斯文,质问:“这就是抢钱吧”?“慈善税”建议如此不受待见, 除了这位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缺乏慈善常识外, 还因现实生活中借慈善捐款变相征收“二道税”早已不是什么纸上谈兵了。这会儿又听说“本届 一定完成”慈善立法征收“慈善税”,能不急?
2009年秋,《中国社会报》曾设专版讨论《谁在阻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我发言:“慈善属于民间,不是政府行为。现在大量慈善捐款成了政 府的‘第二税源’,这叫‘苛捐杂税’”。对一些地方政府用行政手段刮“慈善风暴”向企业和个人强行摊派捐款的做法,我引述民政部老部长、中华慈善总会创会会长崔乃夫的话:“这是对慈善事业的破坏!”崔部长看到报纸后,请朱传一老先生给我带话:“永光引用我的话,我很高兴。希望这个讨论能够继续深入下去”。
令老会长失望的是,这个讨论无疾而终,反倒是地方政府的派捐活动不断升级。其派捐数额之大,力度之猛,足令前些年的“慈善风暴” 相形见绌。而且,这些派捐都是以关注民生为号令,十分理直气壮,也更加强悍;还会用现行法规巧妙包装,竭力把政府对慈善资源的汲取和垄 断合理化、合法化、制度化。土法“慈善税”大 有蔓延之势。
陕西一个名为府谷的县,2010年春节,县党、政、人大、政协四套班子齐出动,趁着年关给煤老板设下“鸿门宴”,一举拿下“捐款”13亿。“经验”传到邻近的神木县,即升级为“神木百亿慈善公益金计划”。神木县也有一批身价巨亿的煤老板。县委、县政府称:神木的现状是财政富老百姓不富,少数人富多数人不富,有资源的乡镇富黄河沿岸仍不富。必须有“共享式发展”思路。于是,县委、政府发出了关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三大慈善公益金筹集倡议书》,并成立 “公益金筹集运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长和39位党政部门一把手分别出任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目标是在“十二五”期间募集“三大慈善公益金”100亿元。
神木“三大慈善公益金”的筹集情形,已见诸一些媒体报道:
——“不捐没有办法,一个领导负责一组,哪个企业不捐款,就秋后算账。”
——政府对认捐企业许以“优先享受资源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享受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提供的与本人或单位捐款额相等的融资支持”等交易条件。
——某整合矿井与县政府签了认捐1000万元的《承诺书》,在整合期间每天仍按四五千吨的日产量生产,有以捐款换正常生产之嫌。
——在地毯式派捐中,机关干部也按职务大小核定捐款定额,在工资里扣缴。“每个人都知道的强行摊派,连退休的老干部都要交”。
??如今,首期拥资43亿元的“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已正式注册成立,《京华时报》以一篇《最大非公募基金会“野蛮生长”》发出质疑声。从这些报道中,我们分明读出了“急功近利”“竭泽而渔”“权力逼捐”“钱权交易”“献金免灾”“粗暴蛮横”的字眼。这些字眼与“爱心”“自愿”“快乐”“纯洁”“真善美”的慈善精神格格不入。慈善界人士很郁闷:好不容易国家有了鼓励民间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立法,怎么说变就变成了政府吸金的工具?
反观神木县政府的动机,从民间派捐100亿是为了谋求“共享式发展”,快速解决贫富差距,也是为子孙后代着想。貌似合理,实则谬矣!按照这个逻辑,中国的贫富差距、东西部差距这么大,只需照搬神木“经验”,在全国掀起政府派捐运动,再拿出“胡萝卜加大棒”政策,看哪家企业敢不就范?对那些亿万富豪自然不用手软。如此一来,贫富差距便迎刃而解,于是天下太平,河清海晏。说实话,这套理论于情、于 理、于法都不通,倒是透出点“唱红打黑”“劫富济贫”的味道来。
慈善是发自人的心灵、由个人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参与慈善是公民(包括企业)的自愿选择,并非强制性义务。人们所遭遇的无论是“慈 善风暴”还是强募“民生慈善基金”,抑或是以“全民慈善”为口号的“全民被慈善”活动,均属权力意志支配下的政府行为。论其本质是“以 权谋捐”,属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侵害;观其过程是绑架民意,伤害爱心;察其后果是把民间慈善国有化,让政府一家独大,掏空社会,搞死 慈善。
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各级官员“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慈善姓“民”不姓“官”。政府要支持民间慈善发展,鼓励、引导、保护公民的慈善 热情和善行,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而不是越俎代庖,更不应滥权无度,把慈善当“肥肉”来吃。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对于派捐行为,法律明令禁止;对于公权力来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在非自然灾害条件下进行募捐亦在禁止之列。换句话说,对政府假慈善之名的“以权谋捐”行为,不是恭请“进笼子”的问题,而是要依法禁止,让它在笼里笼外一起消失掉。
“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李克强总理对中外记者讲的这段话,是否可以用来抵制任何 地方政府超越法律权限的“以权谋捐”活动呢?
民间属性的慈善,有法律规制,政府监管,舆论监督,行业自律,公众自主“用脚投票”,自会走上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道路,越办越好;慈善一旦被权力劫持,上述一切规则都失灵了。今天,慈善这点事总搞不好,让人纠结,不正是该民间做的不让民间做、不该政府做的政府抢着做、该政府做的政府又不好好去做造成的吗?
慈善回归民间之日,便是中国慈善兴盛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