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光专栏-徐永光:慈善组织课税政策之诘问-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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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光:慈善组织课税政策之诘问
2013-05-13

  对慈善组织课税的政策不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便没有指望。而改变它,应该不存在“深水区”的风险,也无须承受“壮士断腕”的痛苦,只需有关部门拿出理性务实和负责任的态度就行。

  一位富豪打算捐10个亿办一个大基金会,让我给点意见。我在深表敬意之后,劝他不如捐200万办一个小基金会。

  我给他算了一笔账:假定你的企业一年有10亿元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你如捐1.2亿,即可免交该笔款项25%(合3000万)的所得税——你实际只拿了9000万,却得了捐1.2亿的名声。

  如果你一次性捐10亿,其中8.8亿没有完税,还需补税2.2亿。你一共需付出12.2亿,得到捐款10亿的名声。即便你捐的不是利润,而是资产,也要照此办理。曹德旺先生不就是捐了35亿福耀玻璃的股权,还欠着国家6.72亿税款吗?

  平心而论,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捐款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中国还不算落后。

  最让人困扰的是,一个拥资10亿的基金会,日子居然会很难过。因为大基金会必须通过投资收益来用于公益支出,否则会坐吃山空;还因为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基金会投资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假定你的年投资收益达到10%,计1亿,得先把2500万交给国家。

  交了所得税,后面的账就不好算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度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并规定可以列支总支出10%以内的行政管理经费。民政部认定,此10%不属于公益支出,不得含于8%之内。算下来,有10亿资产的基金会每年刚性支出几乎要达到上年资产的8.8%才合规,方能通过年检。

  我继续给他算账:你的基金会年投资收入为1亿,交完所得税还剩7500万,支出8800万,收支相抵,净亏1300万,就得吃老本。如果增值才5%,完税后还剩3750万,再支出8800万,要吃掉老本5050万。碰上投资亏损年份,那就更惨了。总之,你的基金会面对此税负和刚性支出,只会越做越萎缩。

  问题是,资产缩水了,你“自认倒霉”还不成。按民政部门年检要求,基金会年末净资产只能大于、等于而不能小于原始基金。因此,你需补足原始基金,才能年检过关;不补也可以,但需变更登记换执照。

  美国的基金会非常发达。私立基金会投资收益只需缴纳1%~2%的消费税,且年度支出(含行政管理费用)只要达到上年资产总额的5%即可。据说美国福特基金会1936年注册时,资产才25万美元,现在规模达100亿。美国政府很聪明,让基金会做大,让它为社会做更多的事。

  办大基金会的麻烦还不止于资产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还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当地人均工资的两倍,超过了要取消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指的是,基金会接受的捐款不用交税,所出具的发票可以让捐款人享受免税待遇。

  但是,基金会要把资金管好、把项目做好,需要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一个本钱10亿、年度支出8000万、法定管理经费800万的基金会,完全应该且有能力聘请高级管理人员,并付给相应薪酬。但不成。假定这个基金会地处北京,聘了20名工作人员,按照北京市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的标准,薪酬总额就不得超过201万6600元,即如果超过202万,其免税资格就不保。

  这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为了防止基金会“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一个私人捐款10亿的基金会,就因为管理层人力资源开支达到资产的2‰,就属于“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这不知是哪家的逻辑?同为私人基金会的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首席执行官杰弗·S·雷克斯,年薪为975000美元,外加员工福利缴款78079美元,不知算不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2010年财税部门规定出台后,许多非公募基金会为了保住免税资格,不得不对员工薪酬开支作分账处理:有的在基金会开支一部分,由基金会出资机构补上另一部分;有的干脆不在基金会开支,弄出个虚假“零成本”。某公司基金会头一年听了民政部门的话,把在企业授薪的员工全部转到基金会,为的是让基金会账务独立于企业,结果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两倍,第二年差点被税务部门取消免税资格。该基金会秘书长叫苦:要想让民政和税务两家都通过,唯一办法是招聘一批清洁工扫大街,把平均工资拉下来。

  对基金会收所得税,是让你做不大;用免税资格制约专业化发展,是让你做不好。难怪华民慈善基金会(五年前注册时全国规模最大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抱怨:“既然不让我们长,何必让我们生?”该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还在第二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论坛上呼吁:“将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缩小到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在民政部登记的以2000万元为限,在地方登记的以200万元为限—这样能把保值增值的压力减到最低,也把缴纳税收的压力减到最低。”

  唐钧所言甚是。捐200万和捐10亿、补税2.2亿办的基金会,性质上并无二致,都拿到了公益机构执照。问题在于,大基金会自己挣了钱要交税,企业挣了钱再捐给小基金会则能免税。故办一个200万的基金会作为受捐主体,再合适不过了。

  基金会小,并不妨碍你把公益做大。你还有12亿资金放在企业运作,或拿这笔钱建立公益信托基金(见《富人慈善,亟需智力支持》)。基金会的钱属于社会资产,投资只能低风险、低回报;重大投资还要由理事会决定并担责。钱放在企业做投资,则没有那么多社会压力和条条框框限制,收益肯定比在基金会高,捐赠公益的后劲也更大了。

  这些年,我给不少想办基金会的富人和企业支招,结果让一批大基金会“胎死腹中”。窃以为,此乃仁义之举也。糊里糊涂生,再糊里糊涂死,不是很残忍吗?

  再算一笔账,把基金会作为课税对象,能给税收带来多大贡献呢?据基金会中心网对2011年全国2608家基金会的年度报告分析,共有746家基金会有投资行为,投资总收益为7亿6352万7834.36元;其余基金会投资收益为零(资金存银行,利息收入免税)。有投资收益的基金会,就算一分不少把所得税交上来,也不过1亿9088万208.59元。

  且不论区区2亿元税收相对国家近10万亿元财政收入而言,不过九牛一毛,就算免去基金会20亿、200亿所得税又如何呢?基金会用捐款做慈善,是民间公益;政府用税收做公共服务,是政府公益。既然都是做公益,难道非得把基金会的钱全收到政府口袋里才好使吗?前者是私人掏钱做善事,给社会带来的精神道德价值远在金钱之上;后者需要纳税人供养公职人员,还要花销大量三公经费。成本和收益孰高孰低?

  在税收方面,同为非营利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子更难过。这类机构的每一笔收入(包括捐款和政府购买服务收入)都需交纳营业税,年终有余要交企业所得税,接受捐款开具的发票无法让捐款人享受免税,与企业没有区别。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民办非企业单位里完全没有体现。

  从一组报载数据看看非营利组织在税收优惠上的苍白无助:截至2012年9月,在广州市登记的社会组织共3116个,而广州地税局资料显示,2011年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仅27个;全省登记的社会组织33176个,2011年仅有187家获得免税资格。

  税收制度是杠杆,可以撬动某个产业、行业的发展;税收政策是风向标,反映出鼓励或抑制某个产业、行业发展的国家意志。无视慈善组织公益性的课税政策,直接效果是“抑制”,而非“撬动”和“鼓励”这个行业的发展。可以肯定,此策并不真正体现国家意志,只能解读为财税部门为了多收税,不惜“捡芝麻,丢西瓜”。所幸,民政部门对此持不同看法。

  对慈善组织课税的政策不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便没有指望。而改变它,应该不存在“深水区”的风险,也无须承受“壮士断腕”的痛苦,只需有关部门拿出理性务实和负责任的态度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