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公益时报)9年后,慈善立法重回原点。大咖们怎么看?-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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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时报)9年后,慈善立法重回原点。大咖们怎么看?
2014-05-16
   慈善法被大家调侃为“难产近十年”,终于在2014年迎来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经为慈善法出台定出了时间表,计划在今年底之前制定出了一套成熟的方案来向社会公开。
   5月8日下午,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主持了“慈善法定位”研讨会,会上几位历经慈善法从草案到重拟草案的专家学者,畅谈了自己的观点。在此,中国公益评论整理出来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文章来源/公益时报

整理/高文兴

??评论人:王振耀(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

??观点:需开设更为积极的立法途径

   我觉得慈善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我们说政治体制改革,但大家都说得太高了抓不着,但慈善立法就是我们现代慈善立法开始进入了一个非常现代、非常开放的方式,这样一个势头对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将会带来好消息。在这样一个形势下,我们学者、专家如何呼应、如何推动,如何和政府的立法形成一种密切的配合,是我们要思考的。我们不是停留在外边,不能仅仅是批评,要和政府的立法能够形成一种积极的互动。

   中国慈善立法成就巨大、挑战严重,也有现实的路径选择。2005年以来,中国慈善事业正在取得快速进步,财富的洪流需要开放慈善的大道,而立法滞后及由此造成的统一管理欠缺已经成为十分突出的矛盾。经过初略估算,我国每年少得捐赠至少1000亿元,少得的就业岗位至少500万,少得志愿服务至少2亿人。而中国慈善立法工作开展了八年而慈善法仍未出台,造成了中国现有慈善相关法律体系虽然内容丰富但结构不均衡的局面,因此,中国需要开创更为积极的慈善立法途径。
   一点建议,是开放立法进程、加强社会参与;完善中央慈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人大慈善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国家慈善委员会;支持慈善立法试点和地方立法创新等。慈善立法需要新的路线图。需要启动全国人大的慈善立法功能;慈善事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只有全国人大介入立法过程,才能够促成慈善立法的重大进展;慈善立法是重大的社会改革,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只有尽早由全国人大主导,才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力。

??评论人:杨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观点:慈善法应解决四个问题
   慈善法应该解决什么问题呢?最简单地说,第一是慈善的资源由谁来筹集,第二是善款由谁来分配,第三就是慈善组织由谁来治理,第四就是组织行为由谁来规范。目前在这四个方面政府的“手”都伸得很长,因此最重要的是理清政府和慈善之间的关系,让政府的归政府、民间的归民间。未来政府若用慈善捐款来支付它本应该用财政收入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用,应该划为违法行为。
??评论人:徐永光(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观点:慈善姓“民”不姓“官”
   希望慈善法明确两个根本问题,第一个是慈善姓“民”不姓“官”,这个要非常明确,这个法要去推动民间慈善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是去捆绑和限制民间慈善。
中国不仅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还有法律或政策限制造成公益慈善事业停滞不前甚至规模萎缩的情况。这些限制性规定包括对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开征企业所得税、慈善行业人员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两倍就要被取消免税资格等。
   第三产业每安排一个人就业,对应的增加值是8万元,但是社会组织一个人就业对应的增加值只有0.85万元。中国慈善立法有很多地方要改进,尤其对民办非企业这类组织形式,若按照社会企业的思路来进行“民非”体制改革,预期能撬动数以10万亿计的社会投资进入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服务、文化、体育、残疾人、儿童、妇女、社区服务、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有机农业等产业,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
??评论人:章高荣(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兼研究部主任)
??观点:慈善法是基本法
   我们现有国家法律对慈善的定义主要来自两个部分:《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慈善定义和地方慈善法的定义。慈善法如何定位,我认为这是一个基本法,不是促进法或者覆盖法,我们还要包含一些促进法的元素,这样在这个阶段更好地推动发展。在整个慈善行业需要有竞争性的元素,公募权应不应该放开,这些是慈善立法组织前提性条件。慈善法也应当要管理信息公开的问题,这也是对当前热点事件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