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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犯罪背后的恶都不是凭空出现。如果不能铲除恶滋生的土壤,就无从在新的土地上开出良善的花朵。我们与我们的社会,就只能在惨案发生后的悲愤与惨案发生前的惶惶不安中如钟摆一样摇曳。
滴滴又出事了。在“郑州空姐坐顺风车遇害案”百日之后,浙江温州乐清20岁女生赵某8月24日乘坐滴滴顺风车时遇害。目前,犯罪嫌疑人钟某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发生在温州的这次案件中,滴滴客服与当地警方互相推诿、滴滴对顺风车监管不严、滴滴未处理对该司机的投诉等等情况都成为舆论焦点。但无论警方的处置还是滴滴的监管,其实都只是犯罪的最后一环。如果不理解犯罪为何出现,而只想加强打击力度,那么即使不在滴滴,同样的恶性事件也会在其他地方爆发。唯有理解恶为何会出现,才有机会寻找善。
一个人为什么犯罪?有人认为这是罪犯的个人选择,个人意志要为行为负全部的责任。不管盗窃、抢劫、杀人,都源自人性的其中一面。只要克制犯罪的冲动,有“正常”的道德价值观,就不会犯罪,这是我们从小到大习得的常识。但一个人的决定真的完全出于己意,而与他所处的社会无关吗?
仔细回想,在人生的很多节点,我们或许也曾困惑无助过,微微走偏过,甚至接近过某种边缘地带。如果人生的路口转个弯,我们和我们所排斥或鄙夷的罪犯的差异,是否那么黑白分明?他们站得更偏,最终他们滑了下去。是什么让他们坠下深渊?
据《法制晚报》的报道,乐清案中的嫌疑人钟某是留守儿童,从小由爷爷抚养长大。他早年在老家开过奶茶店,也跑过滴滴,后来奶茶店经营不下去,亏了十几万,他又几乎花光了家里的40余万元积蓄。有消费金融公司工作人员查到,在钟某作案之前的半年,他总共在56家现金贷平台上成功借款,最近一个月借款次数高达31次。从这些描述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一个“loser”的挣扎:他曾试图通过“创业”摆脱困境,但并不曾掌握成功的技能。面对消费主义诱惑的陷阱,他享受,同时步步下坠。
1938年,美国犯罪学家默顿(Merton)发表“失范/紧张理论”,认为犯罪问题的根源“存在于整体的社会组织中”。默顿认为,现代社会的主流文化目标是发财和丰富的物质消费,缺乏实现该梦想合法途径的人和社会之间就形成了紧张关系,并感受到命运的挫折与不公。犯罪是他们唯一能够“成功”的手段,如果有机会,他们也更愿意通过正当的路径获得成功。
而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Sutherland)则认为,犯罪行为需要通过与他人的交往才能习得,而个体会同时受到诱惑犯罪和禁止犯罪两方面的交往的作用,因此社会交往的多寡、深度以及交往所带来的影响,一定程度地决定着一个个体是否犯罪。近年来兴起的批判主义犯罪学(critical criminology)则进一步阐释了,以牺牲弱势群体利益来增强社会精英利益的不平等社会结构,影响着个体的犯罪选择。
尽管犯罪学理论各有冲突与侧重,但总的来说,各种研究表明,犯罪并非单纯的“个体选择”,而是与社会、社群挂钩。在现代社会之后,大多数人都在生活的压力与生命的尊严之间,载浮载沉,很多人屈服于生活的压力。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支持,何其不易。人们失去彼此,也就失去了对绝望的免疫力。
许多犯罪学研究都指出,暴力行为呈现出的,并非一个人的好坏,而是这种人格如何被培养的过程。罪犯暴力或毁灭性的人格,其形成大都与一件事有关:被忽视。他们不一定被虐待,但通常受到长期的、严重的忽视。他们因此很早就学会了自我否定,以及认识到一件事:必须长期跟“欠缺安全感”这件事相处。
这里的安全感,并非局限在饮食温饱,而是延伸到:你能否确信,有人会在你需要时伸出援手,你坠落时底下是否有网子接住,你绝望时是否仍有路可去。在现在这个高速运转的时代,形成这样的安全感显得很困难。一个长期欠缺安全感的人,最终往往会学会以暴力来解决问题,也因此产生了犯罪。
犯罪的发生通常暗示着某种“ 实际存在的困境”,如果不去发现与处理这个困境本身,就只能在应对犯罪的过程中,无的放矢、左支右绌。因此,理解恶的产生,理解恶滋生的土壤,并试着去改变它,才有可能真正地让犯罪减少。如果社会对于掉落到社会安全网之外的人视而不见,那么被遗弃的人之中,最不幸运、无力再撑的人,就有可能伤害自己;而更不幸的是,有些人会借由伤害他人来伤害自己。
这也是许多国家与地区刑事司法政策改变的方向,不再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监控和管理风险、以暴力来震慑潜在犯罪,甚至投入大量资源预测犯罪的方向,而是努力建设社会安全网、发展以照顾与情感支持为核心的社群与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福利、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减少大量暴力犯罪与组织犯罪。
犯罪与犯罪背后的恶都不是凭空出现。如果不能铲除恶滋生的土壤,就无从在新的土地上开出良善的花朵。我们与我们的社会,就只能在惨案发生后的悲愤与惨案发生前的惶惶不安中如钟摆一样摇曳。
许多伤痛会过去,但不必然会被修复。要能真正修复我们的伤痛,就要在恐惧与愤怒之余,一起思考如何铲除罪恶滋生的土壤,如何与那些多么令人厌恶与惊恐的、与我们不同的人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