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叶芳,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南都观察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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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过去几天,“异烟肼扑杀犬只”的消息引起热议,有人认为这是在倒逼中国人的养犬文明,有人认为这是对狗的“谋杀”。更早一些,“狗肉节”、虐猫等事件或视频更是引起一轮又一轮争议。这看似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倡导保护动物、保护宠物的人,和憎恶不文明的饲养行为的人,以及那些认为倡导者的行为过于激进的人……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很难有积极的交流。
但实际上,如果聚焦到防疫、文明饲养等角度,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利益”,保护、规范了动物饲养,同时也保护了人类。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的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处罚一些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钱叶芳教授分析了立法保护动物的两个出发点,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先从“伴侣动物保护法”开始动物保护的立法尝试。
笔者开始动物救助5个月时间,备感艰辛。立法保护动物这件事,在国内太难太难。从法学界人士到一般民众,反对的声音强烈,支持者甚少,大多数不关心。反对和不关心的人士对“动物保护法”有很多误会,而支持人士中大多认为无需专门制定“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认为世界上无此先例。
▌什么是“人类伴侣动物”
动物保护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1822年英国的《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其规定殴打、虐待或不良对待任何诸如马、驴、牛、羊等牲畜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违法者将被罚款或监禁。
早期的动物保护法聚焦于“反虐待”,到现代,越来越往动物福利的方向演进。迄今,全球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或“动物福利法”),包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越南、印度和泰国。
然而在中国,在“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和程度上,正处于原始的“反虐待”和现代的“动物福利”相混合的阶段。一方面,我国反虐待动物理念和立法实践比国外晚了近两百年,考虑到可操作性,立法起点不能太高,可以以早期的反虐待保护为限——防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另一方面,在早期反虐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体现一定的现代动物福利理念。基于可操作性考虑,只能体现在对动物的分类保护立法中。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起草的2012年版《动物福利全球宣言》(草案;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Welfare)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伴侣动物(companion animals)、实验动物、工作动物、野生动物和娱乐动物。这是按照动物的功能进行的分类,相互存在交叉。
比如狗,可能是农场动物(养殖场)、实验动物(实验犬)、工作动物(搜救犬),也可能是娱乐动物(马戏犬)等。如果对狗这个物种进行超出反虐待的福利保护,就需要进行各类立法,而我国目前显然做不到。这就有必要针对国情,在立法可行性意义上对动物进行重新分类和界定。
▲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提出用科学管理的方法解决流浪犬问题,例如在治理的末端,在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要推动犬只栓养,减少犬只游荡的机会。此外,推广犬只基本护理,增加犬只免疫和绝育的比例,对减少流浪犬数量和降低人犬共患病几率也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 World Animal Protection
而国情是,目前与国人的生活最为密切、最能牵动国人神经并已经形成社会问题的主要是猫、狗两个物种。在《世界动物福利宣言》中,猫和狗属于伴侣动物,一般被理解为宠物。按照1987年的《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定义,宠物动物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宠物动物的第一大类即为猫和犬,这之外被人们养作宠物的,虽然也被称为陪伴动物,但基本上属于小众的、个体的体验。
目前制定“宠物保护法”的困难在于,首先就不能被多数民意认可。谈及宠物保护,很多人的反应是——宠物是你的宠物,我不养宠物,凭什么让我来同意保护?于是,将猫和狗作为一个物种,放在与人类这个整体的关系里来界定,便成为必要。也就是说,伴侣动物不是某个人的伴侣,而是整个人类的伴侣。在与人类的关系上,猫和狗是任何其他动物无法比拟的。人类伴侣动物(以下简称伴侣动物)是狗和猫的现代概括。
▌为什么首先是猫和狗?
首先,猫狗是与人类一样的哺乳动物,有思想和情感,它们能感知人类所能感知的恐惧、绝望和痛苦,人类也能感知它们的痛苦。这一点将它们与植物和非哺乳类的动物区别开来。
其次,猫狗对人类的生活多有助益,比如猫能防止鼠患,而搜救犬、导盲犬、警犬、缉毒犬等工作犬给予人类太多的帮助和保护。这一点与鸡、鸭、鹅、鱼、猪等经济属性的动物不同。
再次,猫狗广泛地融入在人类的家庭里,与人类朝夕相处。这一点与牛、马、驴等工作动物不同。如果人类对食物的无限追求能在伦理和感恩层面有所止,那么最先止在伴侣动物。
最后,猫狗与人类的互动和情感交流,是其他类动物不可类比的。基于此,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认为,猫和狗经过漫长的进化演变,已经脱离了自然界的生物链,不再存在于生态平衡之中,是适合人类家庭的动物,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工作之中。将猫和狗称呼为人类伴侣动物,意在突出它们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
▲ 狗被认为是人类最先驯化的物种。关于狗的起源,考古学家、遗传学家Greger Larson根据科考信息分析说,早在数千年前(至少4800年前),灰狼在西欧亚大陆和东欧亚大陆分别被人类驯化,导致最初有两个分支。瑞典皇家理工学院的教授Peter Savolainen比对了58种现代狗和狼的所有基因链,发现中国南部的犬类拥有全世界最多样的基因变种,这最早可以追溯到33000年前。 ? Katie Salvi / The Atlantic
故而,笔者主张,“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伴侣动物,是指长久以来与人类生活在一起,与人类建立起友爱关系的特定动物,是一种具有陪伴功能性而非食用的动物,包括在家庭、单位或其他场所被人们拥有、意图拥有或者流浪在外的猫和犬。同时还应当规定,遗弃、虐待其他被人们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如鹦鹉、乌龟、兔子等,可以参照“伴侣动物保护法”执行。
▌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史
有人认为,没有一个国家会专门为伴侣动物立法。这是很主观的看法。如前所述,动物保护有两条底线,一条是保护所有动物的“反虐待动物法”,反虐待作为动物保护法的基础性内容,具有普适性;一条是分类保护中的宠物动物保护(主要内容是关于猫、犬的保护)。
从各国立法体例上看,一些国家既有动物保护一般法,又有分类保护特别法或实施细则。例如,1951年英国制定了《宠物法案》,除了宠物买卖,宠物的饲养照顾、疾病控制、运输、登记、监管等环节都有相应的立法,还有专门针对猫和犬的法律。美国在联邦层面除了《动物福利法》规范猫狗交易等之外,有专门的犬猫保护法。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出台,德国2001年颁布了《动物保护——狗类保护规则》。
在亚洲,以喜吃狗肉而备受批评的韩国在1975年修改了《家畜生产和卫生法》,将狗特别排除在“家畜肉类动物”之外;1984年韩国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对狗肉汤予以禁止,列入“令人生厌的食品”中;2007年韩国通过了《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该次修订的大部内容与宠物的管理有关,涉及宠物所有者的责任、领养动物的资格、宠物交易者登记、收容保护和管理者行为等内容;今年六月,韩国一法院首次裁定猎杀狗获取狗肉是违法的。
▲ 韩国年轻人反对吃狗肉。2017年,动物保护组织“Care”对韩国富川市一家狗肉农场的经营者提出控诉,指他“没有适当理由杀害动物”,以及违反建筑与卫生条例。六月,富川市法院已经将该经营者定罪,裁定吃狗肉不能称为杀害狗的合法理由,并要他缴付300万韩元(约1万800令吉)的罚款。 ? 联合早报
日本1973年颁布《动物保护管理法》及具体的《狗、猫饲养及保管基准》,对狗猫等动物的饲养、买卖、卫生、预防接种、看管以及繁殖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比较严格、细致的规定,标志着日本动物保护进入专门立法保护阶段;1999年,这个《动物保护和管理法》更名为《动物爱护和保管法》,立法理念上从“保护”到“爱护”的演进反映了对动物保护的观念变化;2002年,日本环境厅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的《关于家庭动物饲养和保管基准》。
台湾地区1999年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此后制定了《宠物动物管理办法》《宠物登记管理及盈利性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管理收费标准》《宠物业管理办法》;2017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修正案禁止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猫狗的肉、内脏或者含有猫狗肉成分的食品。香港地区1935年通过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1950年通过《猫狗条例》,禁止宰杀猫狗作为食物。
从各国立法现状和民众观念上来看,猫犬不仅仅是作为个人宠物(私人体验、个人自由)来保护,更多地是从这两个物种与人类整体的独特关系层面来设计相关立法,比如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禁止吃猫狗肉、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控制流浪猫狗的数量和疫情。
▌为什么有人讨厌猫狗?
不同的人对猫狗有不同的情感,有的喜爱,有的憎恶,也有无所谓的,这些情感产生的原因又各不相同。
有人出于利益,以食用为目的贩卖猫狗。有人认为猫狗,尤其是狗会伤人,而保护了动物就不能保护人。有人厌恶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但他们忽略了,“伴侣动物保护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禁止不文明养犬行为。还有人对社会现实失望,因人的生存困境而油然生出“人都管不好,怎么顾得了狗”的诘问。但其实,对动物的保护与对人的保护并不冲突,反而是相互促进。在众多已经立法保护动物的国家和地区,正是通过保护动物进而给人的保护加码。
还有一些情况下,管理者懒政惰政,采用简单粗暴的捕杀措施对待流浪动物和无证的家养动物。他们假文明之名,在公众,尤其是儿童、老人等面前抓捕、屠杀他们的宠物狗和流浪狗,给社会树立了暴戾的形象。
还有一些人虽然喜爱猫狗,却没有进一步的认识,有时候反而帮了倒忙。比如有人虽然热心投喂,但不懂科学救助,导致无序繁殖,在客观上反而害了动物。
▌“伴侣动物保护法”的民意阻力
从全世界来看,动物立法已经进入从间接保护人类利益(反公然虐待)走向保护动物本身(反任何形式的虐待,谋求动物福利)。而我国还处于保护立法空白的阶段,公然虐待行为仍然肆无忌惮。
我认为目前阻碍立法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第一是将保护伴侣动物等同于禁止吃狗肉。国人有吃狗肉的习惯和传统,而动物保护者谴责吃狗肉的行为,使得很多人一听到立法保护猫狗就以为是禁止他们吃狗肉,于是从不同角度来论证人类的食用动物权。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其一是动物保护者的一些行为,比如拦截运狗车、举报狗肉馆,主要基于两个动机:反对偷狗毒狗,反对非人道屠杀。反对吃肉狗主要的原因在于道德层面,目前的立法诉求并不在于禁止吃狗肉,而在于禁止狗肉交易。
其二在于,有人认为吃狗肉是传统,传统不应该被禁止。但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进程的角度来看,吃狗肉与传统文化无关。在现代文明之下,即使没有立法“不得吃狗肉”的国家,一般都禁止狗肉交易,禁止在屠宰养殖狗时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实际上,即使没有法律禁止,吃狗肉在绝大部份国家里都已成为少数。
第二个阻碍立法的原因在于,认为不文明养犬的现象太普遍,所以反对保护伴侣动物。有人看到,不负责任的宠物主人纵容自己的宠物惊吓他人、破坏环境,或者因为以“不再喜欢”、没时间、治病贵、搬家等为借口,遗弃宠物。但其实,立法正可以严格约束那些不文明的宠物主人。
▲ 深圳宝安区,犬主人正在清理狗的粪便。2006年,《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包括养犬登记制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 ? 深圳新闻网
第三个阻碍在于,认为人都顾不好,保护猫狗太超前。这种观点错在将保护人和保护动物对立起来。但撇开人文精神和悲悯情怀,保护伴侣动物的实质就是在保护人。比如“动物保护法”要求文明养犬,防止不文明行为导致的恶犬伤人事件;要求政府履行防疫义务,通过消灭狂犬病来保护人;禁止遗弃动物,从而减少流浪动物的潜在危害;禁止盗狗毒狗,确保人的食品安全……而宠物的陪伴也可以让人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快乐。
此外,禁止虐待动物,也可以防止儿童身心健康受损。一个由美国人道协会进行的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的暴力罪犯和暴力精神病患都在幼年时便开始犯下虐待动物的行为。”数十个针对暴力罪犯和精神病患的研究,已经证实了童年时虐待动物和日后对人产生暴力行为这两者之间的坚实关系。因为动物的痛苦能令他们得到平静或快感,所以他们可能会以各式各样的手法去虐杀动物,继而做出其他满足自身的行为,如纵火、伤人、强奸,最终甚至犯下杀人重罪。
美国联邦调查局于2014年10月宣布:虐待动物行为将被起诉为“危害社会的罪刑”,犯案人列为A组重刑犯观察名单,在法律上刑同纵火罪及谋杀罪,并于2016年起严格执行。在杭州,2015年出现人数近300人的中学生虐猫聊天群,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我们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惩戒这种行为。
▌“伴侣动物保护法”的内容和立法建议
综上,我国从官方到民间对动物,特别是伴侣动物的态度,其实与文化、传统无关,而与文明有关。港澳台地区以及韩国、日本等国家在文化上与大陆同源,而上世纪30年代南京等地就已经兴起了轰轰烈烈的动物保护运动,动物保护立法甚至成为国民政府的中央法规。
历史进入到21世纪,对流浪狗的粗暴虐杀等行为,所反映的也是目前经济发展和社会断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断裂的现实。总的来说,我认为在动物保护方面,中国需要进一步开启民智。
鉴于现实如此,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在全国层面进行最基本的反虐待立法,二是在全国或地方层面进行伴侣动物保护分类立法。
“反虐待动物法”从无到有,难以达到大部分国家和地方所谋求的保护动物福利的程度,故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是,在保护范围上涵盖所有动物,而保护程度上,达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这一传统、基本的反虐要求。
如果“反虐待法”不能及时出台,至少先进行对伴侣动物的分类保护。“伴侣动物保护法”同样是从无到有,可以在国家层面进行,也可以由各地先行立法。鉴于伴侣动物与人类特殊的关系,对其保护应当融入现代文明的内容,在反虐待的基础上谋求一定程度的动物福利。鉴于欠缺立法保护造成的猫狗大规模流浪、被捕杀、被虐待的现象,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在立法理念上从“管理”向“保护”转变。例如,《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是一部反动物地方法规,赋予了地方政府和高校捕杀驱逐流浪犬的权力和借口,但管理上流于形式,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为《杭州市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条例》。
以上不同的建议和诉求中,禁止虐待和禁止猫狗肉交易,是最基本的保护;禁止遗弃是从源头上保护;禁止无序繁殖、非法买卖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则是以管理为名的间接保护;建立科学的救助体系、鼓励民间救助是对流浪动物的补救性保护;而要求国家履行防疫的义务是对猫狗和人类自身的终极保护。以上即为“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的全部内容。
*原标题《为什么要尽快出台“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部分参考文献: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刘宁《动物与国家——现代动物保护立法研究》;段小兵《防止虐待动物立法研究》;李昕宇《尊重动物生命的人 将会更尊重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