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河南太康县罹患视网膜母细胞瘤的雅雅去世了,在这之前,她的弟弟飞飞于2017年4月去北京接受了免费的唇腭裂手术,她的母亲杨某芹在11月在网络上为她的治疗费用发起了众筹、打赏。紧随其后的是各种质疑,有人怀疑雅雅的家人将筹给她治病的钱花在了弟弟的手术上;有人指出雅雅患的癌症本来痊愈率很高,但是因为延误和选择保守治疗,失去治愈的机会;雅雅的家人和前来帮助的志愿者之间至少有过两次冲突……
家属、志愿者、爱心人士等多方争论之中,事实依然不明朗,红星新闻、紫牛新闻、北京青年报等媒体采访了家属、众筹平台、太康县公安局、相关医院等方面,澄清说弟弟飞飞唇腭裂的手术确实是免费的,为嫣然天使基金所支持,没有占用雅雅的资金。关于控诉者所称的“15万元”,太康县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张磊落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警方调查,确认女童家属通过水滴筹获取善款35689元,通过网友微信红包、火山小视频直播打赏获取善款2949元,共计38638元。更早一些,官方调查组称“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是,筹来的款大部分都用在孩子的治疗上了”。
有人认为雅雅家属在资金使用上不透明,期待他们能公示更多的如银行取款、医疗发票等凭据,雅雅的母亲、爷爷等亲人则在采访中说“孩子真的经不起折腾了”,在对雅雅的治疗上,家长和志愿者、爱心人士之间存在巨大的冲突。
在水滴筹发布的声明中,除了列明实际众筹次数、筹得金额、披露调查进展外,还说,“对恶的宽容就是对善的残忍,个人求助不同于慈善募捐,是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帮扶行为,凝聚着大家的爱心与信任,需要大家共建共治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什么是个人求助?什么是慈善募捐?2016年,“罗尔事件”中,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争议,北京大学非营利性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撰文详解了事件中的几个核心问题,解答了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背后的立法逻辑。南都观察根据金锦萍老师的解答和此次事件,重新梳理了相关概念和争议点——
▌问题一:谁有求助的权利?
网络上的个人求助案例众多,事后被网友质疑的焦点之一便是:发现求助者经济状况良好,在未用尽自身财产和亲友援助的情况下先行向社会公众求助是否应该?毋庸置疑的是,陷入困境是发出求助的前提条件。从熟人社会沿袭下来的资源动用路径是“涟漪式”:自己及家庭的财产不够支付时,到亲朋好友邻居处借钱,只有山穷水尽之后才向陌生人求助(沿街乞讨或者寻求慈善组织帮助)。相信即便当下很多人在面临困境时还是遵循这一路径(网络上的质疑以及共鸣也反映出公众依然认可这一路径)。因此读到个人求助信息时,转发信息或者慷慨解囊的人都有一种推定:此人已经陷入困境,我的帮助有助于他解困(而非致富)。但是现在也有一些个人求助案例反向进行:遭遇困境,首先想到向陌生人发出呼救以动用社会资源,而把自己家庭财产作为最后的保障。正是这种偏差导致了舆论的反扑,因为善意感觉遭到了欺骗或者戏弄(尤其当资助者发现自己的生活质量还不如求助者时)。
法律无法、无意也不该禁止人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于“陷入困境”作出具体界定。每个身处其中的人对于困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只有山穷水尽才是,有人可能认为降低生活质量便是。尤其在家人身患重病之时,无法替亲人承受病痛,更会希望以足够财富来保障医疗。
但是,别忘了有一种法律之外的规则一直在那里:公众对于困境的理解是“耗尽了私人资源的山穷水尽”。疾病本身不是向公众募集款项的充分理由,而“疾病+贫穷”才是。因此当个人向公众发出求助信息时,不仅要表明疾病的存在、支出的庞大,还要说明求助人经济窘迫无力支付。这些信息对于资助者判断是否掏钱事关重要。对这一规则的违反不一定违法,但是舆论反扑的威力你会因此充分领教到。
▌问题二: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区别何在?
简单就规则而言,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有以下区别:第一,主体不同,个人求助的主体是个人,慈善募捐的主体是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二,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特定人的困难,而慈善募捐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慈善活动,其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者其一部分;第三,法律适用不同,个人求助当事人之间是赠与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定,慈善捐赠当事人之间是捐赠的法律关系,适用慈善法和公益捐赠相关法律;第四,税收待遇不同,个人求助中的资助者不能就其资助的款项要求税前抵扣,而慈善捐赠中的捐赠人可以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第五,监督不同,个人求助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来制约,而慈善募捐则由大量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从募捐方案的发布到慈善项目的完成的整个过程都面临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各种机制监督)。
在雅雅这件事上,她的弟弟飞飞在申请嫣然天使基金之后得到免费治疗,嫣然天使基金即需要受慈善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制,雅雅母亲在网络上发起的众筹、打赏则不适用于慈善法。
慈善法调整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意在规范动用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当初立法时之所以作出“慈善法不调整个人求助”的选择,不是回避矛盾和问题,而是因为深刻意识到: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会求助的权利。落难者积极求助乃寄希望于他人感同身受并因同情怜悯出手援助,施救者慷慨付出则是出于人性之善与自我提升。所以自古以来,雪中送炭屡见不鲜。社会发展至今,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天灾人祸导致一些群体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犹存,政府的社会保护体系尚未能够托底,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共助既是常态,也是必须。个人求助乃天赋权利,体现出人类作为共同体的特质。
▌问题三: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法律对其就无能为力?
答案是否定的。诚如上文所述,个人求助尽管不受慈善法调整,但是却依然需要遵循法律规范。求助者与资助者之间是一种特定法律关系:附特定目的的赠与。特定目的便是:帮助求助者解除困境。所以如果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的,会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资助者可以要求撤销法律行为并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会构成诈骗罪并定罪量刑。
因此求助者首先要确保自己求助时信息的真实和充分,然后在筹集到足够解除困境的资金时,应该不再接受赠与的财产,同时通过与当初发布求助信息的同样途径发布资金已经筹集完毕的消息。否则也会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构成欺诈。当然,争议的焦点可能在于:何为“解除困境的足够资金”?有些疾病的医治一劳永逸,有些疾病却会卷土重来。一般认为,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和用途应该在求助信息中予以充分披露,一旦该用途得到实现,即视为资金足够。
▌问题四:法律是否需要限制个人求助?
即使有早先的“罗尔事件”,即使围绕雅雅及其家人的争议渐渐淡去,此类事件依然有可能再次发生。如果彻底限制甚至是关闭个人求助的通道,一切就会更好吗?那些迫切需要帮助的人或者家庭应该怎么办?
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的规制,但是依然有《民法总则》《合同法》甚至《刑法》等法律予以规制。
先看《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
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着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这条办法同时对发布者和信息平台进行了一些规制。对于发布者而言,信息的真实性由自己负责,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求助人捏造虚假信息骗捐、诈捐,情节严重的,可以以诈骗罪论处,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而言,负有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告知捐赠者其平台上的个人求助信息是由个人发布的。
虽然法律对个人求助行为不做过度调整,但由于网络平台为个人发布的求助信息背书,不能简单地承担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就可以免责。上面分析了个人求助平台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都需要法律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在求助信息的审核方面,个人求助平台至少应该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求助信息发布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病例材料或者其他受灾证明文件、财产状况说明。当平台首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并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调查。
▌问题五:你还该不该相信个人求助信息?
这取决于你自己。很多时候,助人方式(无论是慈善捐赠还是直接赠与)无所谓高低上下,纯粹取决于资助者(捐赠者)的意愿。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本就真伪掺杂,怀有同情之心帮助他人的义举永远值得赞美和嘉许。傻傻的善良胜过聪明的冷漠。相信的依然会选择相信,只是会更加谨慎,会选择更加安全的表达爱心的渠道。尽管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但是其中治理结构良好、执行力强、透明度高的慈善组织会逐渐赢得公众信任。如果都不相信,或者你也会选择自己办一个慈善组织试试。
善恶一念间,他人即地狱。参与转发与打赏的所有网友至少证明了人性中的善良光芒。助人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因为他人需要帮助,更是因为,我们自己需要得到拯救。而无论做什么,都别忘了:限制是唯一的拯救。立法如此,求助如此,助人如此,慈善与商业结合如此,评论和言说又何尝不如此?这种限制有些源自法律,更多的源自法律之外的自律与他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