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观察-你所熟悉的慈善,其实分公益和私益-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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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熟悉的慈善,其实分公益和私益
2016-06-14

近期一篇《你的春天,我的生命》的微信在肇庆市民的朋友圈中传阅。广东17岁女生李思欣因患急性骨髓系白血病M2——血癌,躺在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出了求救信号,肇庆热心人士纷纷伸出援手。不到一天时间,就筹集到了123万元。

 

网友纷纷表示,是慈善的力量挽救了女孩的生命。可是,慈善分公益慈善和私益慈善,你知道吗?

 

说到公益和私益,就要说到即将在全国两会上被公开讨论的《慈善法(草案)》。

 

《南都公益观察》采访大量专家,得出的结论是,个人对不特定群体,即一对多的捐款行为,属于“公益慈善”;个人对个人,即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慈善救助行为,属于私人馈赠性质的私益慈善。

 

比如,为专门帮助白血病儿童的慈善组织捐款属于“公益慈善”,或为某个白血病患儿捐款就是“私益慈善”。两者虽然都叫做慈善活动,但对二者的规制应有所区别。

 

因此,为特定个体进行募捐的私益慈善行为属于民事赠与行为。

 

慈善法是对公益慈善的法律规范,所以私益慈善不应在本法调整范围。

 

如何在定义上区别公益和私益?一种意见是,可以考虑用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将私人求助和公益募捐相区别,以法条规定未认定为公益募捐的不给予免税和税收优惠。

 

同时《慈善法》应该规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公募基金会不能为个体募款。按照这个逻辑,你我都熟悉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或者壹基金均不能为个体募款。

 

为何?因为慈善活动的公益性需要体现在收益对象的公共化,当公募基金会为某一个特定人开展募捐时便违背了其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