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观察-《慈善法》解读 | 专家称指定网络募捐平台是退步-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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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解读 | 专家称指定网络募捐平台是退步
2016-06-14

《慈善法》历经11年终于尘埃落定,《慈善法》我们该如何解读?3月16日,凤凰公益特别举办一期公益沙龙,邀请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老师,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老师三位权威人士,对《慈善法》进行深入解读。

 

针对当前《慈善法》热议的相关条款,现场三位专家分别给出了各自的见解。其中,《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发布募捐信息的平台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在论及该内容时,三位学者对此着重的发表了意见。


徐永光:这条规定是“互联网-”

现在什么东西都要依靠互联网,慈善应该是“互联网+”,这条规定是“互联网-”。为什么?任何一个机构,在现在互联网环境下活动,一定要借助互联网。不光是自家的网站,你自己网站的专业化是很有限的,但是有众多的从各种角度服务于披露信息和传播公司,和这种公司合作,你的慈善募捐的效率就大大提高,这是法人之间的合同。

当然某一个网站,来和它合作的机构多了,都显得它成了一个互联网平台。我认为没有平台,只有第三方,如果有平台非常麻烦。有多少慈善机构和这个网站合作它就叫平台?以多少为限,3家不算,30家算不算?300家算不算?怎么认定它是平台?这完全是市场行为。

这一条是《慈善法》中最落后的,现在是工业3.0走向工业4.0,现在这一条是2.0甚至是1.0版本,很麻烦。为什么很麻烦呢?政府管市场,这个行那个不行。我说中国电子商务变成了世界第一,做成世界第一是因为政府不管,甚至它都突破到了互联网金融都被电子商务突破了,形成了世界第一。

我们教育信息化那么落后,教育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比太简单了,为什么那么落后?农村孩子得不到教育信息化的福利,因为垄断。如果慈善继续走政府监管,不让市场自己去选择,在互联网日新月异的环境下面,真的是把我们借助于互联网刚刚起来的公众参与慈善的热情和这些草根组织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这样一个星星之火你要把它浇灭这是很要命的。我的看法是没有平台只有合作,只有第三方服务。

如果一定要说平台,我认为100万个慈善机构,中国肯定有100万个慈善机构,需要几千个互联网公司和他们合作提供服务,民政部每天找哪个算平台哪个不算平台,这个是计划经济就麻烦了。


金锦萍:统一规定不太符合现实发展

实践中通过互联网企业,给慈善组织提供网络募捐通道的挺多的。大家都知道阿里巴巴还有像腾讯、像新浪都有,还有很多我们当时收集了几十家。发现什么问题呢?某种意义上来讲,慈善组织跟互联网企业或电商,它的关系是多元化。比如它有可能说我由一个平台是可以的,这个平台本身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专门以此为业,像路人甲那样的。另外一种可能性是什么?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职业的劝募人或职业劝募机构,以此为生,甚至还要收费。前者非盈利后者盈利都有可能,这是第一种选择。

第二种选择现在很多中国互联网给慈善组织提供途径的,一个慈善组织在我这个网络上募捐还要收费的,没有,所有行政成本全部由企业承担。

还有一种情况慈善组织自己开设平台自己做,但他会融合一些其他的元素。比如说他把商业的元素融合进来,可能搞善品会、善拍,在网站上拍,卖的钱捐给基金会。现在看起来网络运用使得慈善募捐变得非常多样性。但现在《慈善法》里关于这个的规定,互联网募捐显得特别狭义化,这种情况下可能扼杀实践中的创造性。

很多募捐活动会跟商业融合在一起。跟互联网企业合作,比如阿里巴巴有个公益宝贝,公益宝贝店铺每卖出一个商品,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基金会捐钱,结合公益,但不是慈善信息平台,如果变成慈善信息平台阿里巴巴也不干。《慈善法》现实运作不太符合现实发展。


王名:该规定是一种新的监管方式的探索

我稍微提点不同的声音。该规定是试图把现在行政监管转向现在新的监管方式,想发挥移动互联网包括大数据信息平台的作用。草案里边用的是“民政部门及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修改稿最后定稿改成“国务院民政部门”,这个调整说明在思想上还是不够开放。它希望探索出一种依托于平台的新的行政监管方式,隐含了一种积极的取向。原来是多元的,现在国务院变成一个收上来。最后非常遗憾,他把权利收到国务院民政部。

显然,在三位专家看来,《慈善法》中关于制定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规定还存在些许遗憾。但就《慈善法》整体而言,三位专家给予了肯定。


徐永光:《慈善法》表决我投赞成票

《慈善法》作为对慈善的立法有很多根本性的突破,特别是它分清了公私的关系,官民分开,非常明确,开宗明义,《慈善法》就是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和受助人参与慈善活动的合法权益,非常清楚它是一个民间的事。

过去存在的官民不分,甚至是以权谋捐存在这些问题,而且这次《慈善法》非常明确,慈善募捐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非常好。而且《慈善法》有很多亮点,比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这个突破了,将来通过慈善信托有些巨额的慈善资产可以给它锁定,形成巨大的慈善的资源库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个体悟金锦萍专门用半天时间来讲。

对于《慈善法》,首先还是要肯定它的进步,但是也有很多期待。所以我们还是要用积极的这样的一种态度和情绪来看待这部法律的颁发,其实会给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非常巨大的机会,当然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将会在今后的实践当中得到调整。

今天有一个媒体采访我,问我假如你是代表,对《慈善法》表决,你会持什么样的态度?我说我会支持这部法律通过,我会投赞成票。


金锦萍:《慈善法》得有所不为

《慈善法》里我们要看到它积极的地方,我从一开始介入开始,我跟王名2014年北大、清华为《慈善法》开了14次专题研讨会,每次三三制,每次有1/3来自学者,1/3来自业界,1/3来自立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每次开的都挺热闹的,尽管没有大肆宣传。

我最后的一个感受是:《慈善法》得有所不为。什么意思呢?法律调整的慈善关系,并不等于把生活中的慈善一网打尽。因为生活中的慈善需要多种秩序来提供的。比如说我们的供需,家族间、宗族间、亲友,亲情、友情、爱心有很多付出爱心和善心的途径,这些如果通过那些东西提供秩序的话,不见得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慈善法》调整的是什么呢?包括英国《慈善法》也是一样的,它调整的是大量慈善组织的行为,是基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的这些行为。因此如果这个概念底下,大家千万不要以为为什么《慈善法》不调整我们个人的慈善行为?我们被法律规制不见得是好事。

《慈善法》只调整公共性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有些关系留在自我去调整。只有把这个搞清楚了,某种意义上很多误读,法律作用是双刃剑,肯定是要规范的,一刀切下去,不行。把《慈善法》条件边界搞清楚,剩下是你的自由。要么规范行为,要么促进慈善发展,我们要考虑慈善促进措施。我们接下来工作里边恰巧要捋清楚《慈善法》。


王名:《慈善法》是开门立法典范

《慈善法》现在已经正式通过了法律文本,这个法律文本形成过程具有很大的创新性。它是一个善法,善法形成的过程也是很可圈可点的,它是开门立法的典范。它的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有几个方面。

第一它摆脱了原有的部门的局限。立法机关立法是由一个专门立法小组搭建框架,在框架基础上,邀请众多专家一起参与建言,经历了几个月的时间,形成了七个草案,现在这版《慈善法》便以这七个草案为基础形成。

这个过程,不是先有某个东西修改,而是先有大家的东西,把大家的东西拿来形成一个统一的东西。当然形成统一东西以后还有一个修改完善的过程,这是最有创意的。前期的过程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后期又有两次向社会公开,十一月公开一次,一月份又公开一次,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从草案到现在又是二次修改,这个过程体现了本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全国立法的精神。这部法可圈可点,原则本身是既有的,原则落地落得非常实实在在。条文刚才讲的都是非常理想,但这个过程本身是革命性的立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