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由新华网公益频道与新华善举基金联合打造的大型多媒体互动公益栏目“公益中国九人行”第三期开播,主题是“慈善法解读大型互动对话”。
随着微信、微博的兴起,在微信、微博中发起募捐也日益增多,个人求助所造成的诈捐、善款去向不明等极端案例也层出不穷,到底应该如何规范个人求助,让善心能够发挥应有的力量呢?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表达了他的观点,文字实录如下:
过去的求助是在一个小范围、熟人群里面的求助,现在通过互联网放大了,这种放大有一正一反的结果,正面是他的问题很快得到解决。 这对于社会的和谐、对于减轻政府压力都是正面的,但是带来一个负面的东西就是信息的真伪。募捐钱多了、冒了怎么办?有的一下子募到五六百万太多了,爱心有点泛滥,这也是一个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办法的,那就是公益介入、慈善组织介入。怎么介入呢?我觉得应该有一个专门甄别个人求助的公益志愿服务组织,这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可以遍布全国,哪个地方发布信息都可以甄别,当然他发布真伪信息是通过志愿服务机构。这就是公益组织介入个人求助领域,将来会越来越多。
所以我觉得应该规范、有序地让个人求助正常发展。而且它是可以通过一些平台的,《慈善法》对这个平台倒没有限制。
关于《慈善法》的三个质疑
《慈善法》的出台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非常大。立法过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政府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有些结果也是妥协的结果,因此某些部分也不一定是很完善的,关于亮点和进步我还想补充一点。
过去中国草根组织怨气比较大,抱怨没拿到好政策,限制又很多。但恰恰是在基层做服务的草根NGO是《慈善法》最大的受益者。首先登记没有门槛了,登记完只要合规运行两年就可以获得公募资格。对基金会还有一个10%的行政经费的限制,但对草根NGO来说,做服务的行政经费甚至都没有受到限制,而且将来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同样会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所以对草根NGO来说未来的发展空间非常大。
好话不多说了,我一直有要质疑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说《慈善法》研究的是过时的问题,跟不上现实生活,现实生活发展得太快了,无论是社会转型、体制改革还是互联网的发展,天天在变。《慈善法》立法应该有前瞻性,带有超前性,如果一滞后,法律一出台就落后了。这就是《慈善法》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它对信息社会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和带来的机会研究得不够。
第二个问题,《慈善法》有一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募捐要在民政部或者民政部指定的平台上,应该在这个平台上发布,同时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那么用这个条文来解读的话,只要经过互联网募捐,就必须通过民政部指定的平台。
按照现在的规定,什么叫平台?美国的慈善组织有160万家,中国按照《慈善法》的开放空间,应该会有几百万家的慈善组织出现。几百万家慈善组织原则上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但要到民政部指定的平台,首先谁是平台?慈善组织找了一家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这是一家互联网公司和慈善组织的合作的市场行为,这个市场行为和平台是什么关系?
比如说这个互联网公司接受了十家慈善组织的合作,互联网公司自己算不算是一个平台?接受了多少家服务算一个平台?一百家还是一万家?怎么认定是平台?这样的一个市场行为,就是按照法律进行的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作,这个政府不能管、不应该管的。所以平台的概念,就得质疑。
如果民政部指定平台,会不会出现违背市场平等竞争的规则?政府进入了市场,而且指定这个事就某家平台来做,会不会破坏这个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最后造成垄断。指定十家也是垄断,指定一百家也是垄断,让这一百家获得了垄断权,别人干得再好,要创新,也不能干,因为民政部没有批。
第三个问题,几百万家的慈善机构需要第三方的互联网公司的服务,指定了多少家都限制了这几百万家的自由选择,实际上是不可能满足需求,除非指定一万家,而指定一万家互联网公司可以做平台,那可能慈善机构的选择很大,可以满足需求,但这是不可能,是有矛盾的。所以这样的一种定位,在技术上没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