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都基金会”)是一个资助型基金会,针对农民工子女教育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决定实施新公民计划。新公民计划的宗旨是:通过项目资助与合作,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成长环境。
第二条 “新公民计划”资助项目的范围:
(一)农民工子女道德辅导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帮助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业辅导项目。学习知识和掌握技能是青少年期的重要内容,新公民计划资助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子女更好地学习的项目:
1、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教育创新实践研究项目;
2、激发农民工子女的学习动机、不断提高他们学习积极性的项目,如科普项目;
3、帮助农民工子女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增加他们对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独立性,使之正确认识和对待学习中的各种问题的项目;
4、发展农民工子女的学习兴趣、帮助他们提高学习能力和克服学习中的困难与问题的项目,如大学生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支教项目。
(三)健康成长指导项目。农民工子女正处于生长高峰期,生理心理发生巨大变化;此外,特殊的外界环境也对他们的心理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帮助其健康成长是农民工子女服务工作的重要任务:
1、辅导农民工子女了解认识生理心理发展的知识,普及卫生常识,帮助他们更科学地认识自己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项目;
2、辅导农民工子女掌握生理心理发展的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进他们的生理心理健康的项目;
3、帮助流动儿童融入城市,帮助解决留守儿童因亲子教育缺失带来的问题的项目;
4、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未成年人犯罪干预项目。
(四)就业服务项目。
1、民办农民工子女职业教育创新项目;
2、为农民工子女择业提供直接的服务,如职业介绍,推动政府完善就业制度,开辟就业渠道的项目;
3、就业培训项目,如定向培训,综合培训和入门培训等。
(五)生活方式辅导项目。
1、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发展农民工子女的多种兴趣,指导他们的闲暇生活的项目;
2、帮助农民工子女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养成勤俭朴实的好作风的项目;
3、针对农民工子女的艺术教育类项目;
4、促进和改善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的项目。
(六)社会交往指导项目。
1、锻炼农民工子女的社会交往能力,使青少年在领导才能、社交礼貌、交往态度等方面不断有所提高的项目;
2、培养农民工子女正常的交往情绪和心理、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的项目;
3、对有社会交往障碍的农民工子女进行帮助和矫治,使他们能够适应社会的项目。
(七)研究项目。
1、民间办学解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研究;
2、寄宿制学校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
3、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政策研究。
(八)其他:如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民间公益组织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助将坚持雪中送炭的原则,优先资助为农民工子女开展志愿服务的民间草根公益组织和创新型项目。
第二章 资助资金标准
第四条 “新公民计划”资助项目分为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和新公民学校建设项目,公益项目最高资助额为20万,特殊情况可增至30万;建校项目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其中资助额在5万元以下的为小额资助项目,小额资助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
以下项目招标与评审程序适用于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新公民学校建设项目招标与评审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评审
第五条 南都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新公民计划”项目招标信息,欢迎相关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南都基金会将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时间安排
南都基金会全年接受项目申请。一般项目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启动评审。小额项目2-3月评审一次。申请者请关注南都基金会网站公告并于评审会议前一个月提交申请文件。
第七条 项目周期
资助项目实施周期通常在一个年度以内。对于一些优秀项目,实施完成后,可继续申请,南都基金会将优先考虑,继续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格
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民间组织或公益性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申请者应为正式注册的民间组织和其他机构,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学生社团、社区公益组织等,可以项目主导机构的身份,寻求合作机构,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机构联合申请。资助款须经由正式注册的机构接受、转拨。
(三)原则上不接收境外机构以及港澳台注册机构的申请。
第九条 招标原则。
在招标过程中,南都基金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资助项目效益最大化,强调:
(一)重视招标过程的透明性
(二)优先考虑推动志愿者参与服务的项目
(三)重视申请机构的能力建设
(四)提倡农民工子女对项目的参与
(五)考虑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平衡
(六)尽可能地为所有有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竞争的机会
第十条 发标、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发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项目招标信息。
(二)有意申请的机构通过南都基金会项目申请系统注册,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项目信息、项目建议书、项目概要。
(三)评审:
1、初评:南都基金会秘书处项目评审小组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初评筛选,确定入围项目(数目为最终批准项目的140%)。根据需要,对入围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2、中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入围项目进行评审,决定候选项目(数目为最终批准项目的120%),递交南都基金会理事会评定;
3、终评:南都基金会理事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定,最终确定资助项目。
(四)资助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资助项目,由南都基金会秘书处审批,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南都基金会“新公民计划”宗旨;
(二)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建议书;
(三)有健全的项目实施机构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四)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1、填写机构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银行帐户信息;
2、在系统中下载项目建议书、项目概要模板,按照模板提示要求,填写后同法人登记证书一起上传;
3、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后,提交项目。
第四章 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评审获得资助后,南都基金会将与受助机构签署《资
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受助机构法人代表为项目法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由接受、转拨资助款的正式公益组织或相关机构负责人为项目法人。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按6:3:1的比例分3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资助资金的60%,第二次拨付30%,第三次拨付10%。小额资助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拨款时间、次数及比例。
第十六条 第一次资助资金的划拨:资助协议签署后,在项目实施前,拨付资助总额的60%。
第十七条 第二次资助资金划拨:项目完成一半以上的计划内容后,执行机构向南都基金会提交中期报告以及财务报表,通过南都基金会检查评估合格后,拨付30%的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第三次资助资金划拨:项目全面完成后,执行机构向南都基金会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以及财务报表,通过南都基金会验收合格后,拨付10%的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南都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南都基金会将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应及时向南都基金会反映。
月报制度:收到资助资金后,至项目执行完毕期间,项目执行机构必须每月向南都基金会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机构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专家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专家正常行使权利和开展工作。
第七章 项目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检查分为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以及不定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在收到项目中期报告后,南都基金会根据需要对项目实
施的检查。
(二)竣工检查:项目完成后,执行机构向南都基金会提交自查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南都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检查。
(三)不定期检查:南都基金会根据项目进行情况以及在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现问题或收到举报的项目,南都基金会将委托有关
单位对其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南都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质量,对有关机构和个人予以奖惩。(一)奖励:设立“新公民计划优秀公益项目奖”,对于优秀项目及其执行
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优先考虑获奖机构后续的投标项目。
(二)惩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项目质量等问题时,将采取追回资金、取消机构投标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南都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专家、志愿者在项目前期的考察、评审和中后期的检查验收工作期间,所需食宿、交通、劳务报酬等费用全部由基金会承担。投标机构、执行机构不得向有关人员送礼、请吃,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影响项目评审、评估的公正性。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机构的申请资格;基金会有关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追求责任,严重的将受到包括辞退、解聘在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南都基金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